一、对于目前市面上越来越多的高考服务类App,出现过因来源鱼龙混杂导致具体高校在不同省份地区录取人数等数据出错的情况,对考生和家长填报志愿形成误导。请问您,类似情节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对于市面上质量良莠不齐的教育咨询App,国家有无专门针对的相关法律,对它们形成标准上的监管或约束?
近年来,教育移动应用快速发展、广泛应用,在提高教学效率和管理水平、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和兴趣发展、优化师生体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门槛低、人员杂、规范差”等特点,目前整个行业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存在信息来源不权威、用户信息泄露、违法高价收取费用、杂着不良信息和商业广告等问题,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至于数据出错而误导考生及家长的情况有无违反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鉴于此,年08月10日,由教育部等八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对教育APP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考核问责等内容,并且年底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健全教育移动应用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初步建成科学高效的治理体系。
二、从往年来看,高考成绩揭晓后,不少高考类App为诱导收费,向用户做出购买高价产品就能保障%确定录取的虚假承诺。这种对升学做出保证性承诺的宣传,有无违反我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并且有无涉嫌诈骗的嫌疑?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以及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因此,对升学做出保证性承诺的宣传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相应的罚款。至于高考类App为诱导收费,向用户做出购买高价产品就能保障%确定录取的虚假承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需要考虑达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等问题。
三、有教育专家曾呼吁,考生应该从权威渠道获取数据,通关官方媒体学习志愿填报方法和技巧。在您看来,考生在使用此类线上高考志愿填报工具的时候,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平时,在因这些教育类App误导蒙受金钱或升学等损失后,用户可以有什么渠道进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注意事项:
(1)建议考生和家长在使用此类线上高考志愿填报工具时应理性对待不盲从;以各高校公布的往年招生情况、当年招生政策与教育部下发的高考志愿填报指南为主。以市场上出现的填报APP为辅。建议在进行志愿填报时,要将APP和学校发的纸质的“往年高校录取分数线”、“高校招生计划”等对应起来看。
(2)建议考生和家长将此类填报工具仅作为参考;高校的录取分数线和当年填报的人数也密切相关,每年都会有一些学校的录取线暴涨或暴跌,所以APP和相关专家的指导只能作为参考。
2、救济渠道:
(1)如用户因使用教育类App而误导蒙受金钱或升学等损失,可以向该APP开发者友好协商解决。
(2)如双方有签订合同/协议的,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操作。
(3)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4)拨打当地知名新闻节目的热线电话,投诉举报并曝光该志愿填报APP;
(5)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相关法条:
1、《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
四、健全监管体系 (十三)加强行业规范。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提供者应当落实监督责任,健全资质核验、内容审核,配合进行适龄提示管理,并将教育业务备案作为上架应用商店的重要条件。鼓励移动终端提供者为家长监护提供技术支撑,提供未成年人监管功能。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行业公约,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十四)建立协同机制。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教育移动应用治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学校落实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治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职责重点做好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应用商店等移动应用分发平台提供者、移动终端制造商的监管工作。新闻出版部门重点做好教材、教辅等网络出版物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线上盈利性教育机构的登记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公安部门重点做好打击整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十五)拓展监督渠道。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合作,通过技术检测和人工查看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常态化的监测预警通报机制。通过家长委员会,满足家长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家长履行监护责任,通过加强家庭交流互动、设置移动终端限制等方式,引导学生正确使用教育移动应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教育动态,及时受理投诉建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群众痛点难点问题。 (十六)加强考核问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退出机制、负面清单和黑名单制度,推动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教育移动应用治理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和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教育移动应用治理纳入网络安全责任制等相关考核。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予以约谈、通报。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严肃问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以下为年7月23日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南方软实力研究院副院长、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谭国戬接受《广州日报》采访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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