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粤传媒公告编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本次17件二审终审案件,公司需承担责任的金额.51万元(含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1)公司已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后续将在履行相关责任后对二审终审案件已计提预计负债予以冲销;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该类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10万元。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计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年12月16日、年1月5日、年4月4日、年5月8日、年5月19日、年6月3日、年7月6日、年9月2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本次诉讼二审终审判决情况
12月2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粤民终-号、()粤民终-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17名一审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案件”、“本案”)审理终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一审原告(被上诉人):李*等17名自然人投资者
一审被告(上诉人):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损失,要求被告就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给予赔偿。
三、案件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已足额向本院缴纳了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关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受理案件共计件,累计涉案金额.71万元(因投资者有变更诉讼请求,请求金额存在变化)。其中撤诉案件13件,涉案金额为.94万元;一审已判决案件件,涉案金额.31万元;二审已判决案件35件,涉案金额.23万元。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对该类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10万元。公司将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责任,后续将在履行相关责任后对该案件已计提预计负债予以冲销。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持续 七、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粤民终-号;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粤民终-号。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