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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了房产证补办要登报这些将成为浮云

发布时间:2016-10-15 14:05:43   点击数:

今后因丢失房产证去补办时,可能不再需要登报遗失声明

昨日,《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程》)开始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广州市国规委相关负责人透露,《规程》正式出台后,目前执行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年发布)将同时废止,新规实施不影响办证时间。记者对比发现,此次新规在办证操作上有多处修改。

旧规定:必须《广州日报》刊登遗失声明

新规定:今后房产证遗失声明不需再见报

目前,如果市民丢失了房产证,要申请补办,必须在《广州日报》刊登遗失、灭失声明。自指定报纸刊登遗失、灭失声明之日起30日后,才可凭着见报原件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

而根据新规,今后房产证遗失声明不需再见报。《规程》表示,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权利人申请补证登记的,应当提交1份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遗失、灭失声明原件和比申请人数多1份的不动产附图原件。

据了解,收到这些材料后,登记机构将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盘,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登记机构在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后,应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门户网站将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看看新规还有哪些规定?

1首次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前需公告

在不动产审核环节,此次《规程》增加了5种情形下登记前需要公告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依职权更正登记;

●依职权注销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新规施行前不得强制换新证

《规程》强调,新规施行前,依法核发的房产证等继续有效,如果房屋没有发生转手买卖等情况,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小编忘了说:新规还没实施,还在征求意见呢。

1征求意见时间:即日~年7月23日

2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录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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