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83号
各区财政局: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财会〔〕9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会〔〕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及条件
(一)持有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持证人员应完成历年继续教育。
二、换证时间
本次换证工作从年10月10日开始,到年12月31日结束。
三、换证原则
按照属地原则换证。持证人员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申请换证。
四、换证程序及资料
(一)换证程序
1.网上申请:持证人员登录 (一)各区会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工作,加强窗口硬件和人员配备,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应加强对本次换证工作的宣传,要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换证工作的起止时间和要求,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换证工作。
六、相关说明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18号)第六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在换证前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人员可登录“天津会计”,在“信息查询”栏目查询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及参加学习)。
(二)换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对于因遗失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遗失补办的程序办理,应当按规定先履行公告程序后再申请补办证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有效期制度,换发的新版证书有效期为6年,持证人员应在证书到期日前办理延长有效期事宜。
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