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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3 21:56:47   点击数:
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换证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凡发证日期在年12月31日前(含)的,均应在年6月30日前换证;发证日期在年1月1日之后(含)的,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换证。

换发的新证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6年内有效。

二、换证时间

本次换证工作(凡发证日期在年12月31日前(含)的持证人员)从年8月1日开始,到年6月30日结束。

三、换证原则

(一)按照属地原则换证

即:会计持证人员应按照现发证机关的属地原则,向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所在镇街的各镇街财政分局申请换证。

(二)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如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补齐历年继续教育后,再申请换证。

(三)按规定完成信息采集

根据《关于做好我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东财函〔〕号)文件要求,全市持证人员,应在年12月31日前登陆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完成有关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会计人员身份信息、学历信息、职称信息、电子照片等事项)。

四、换证方式

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进行换证:

(一)集中换证。对行政事业、企业集团等单位将采用集中办理的方式进行换证。

(二)分散换证。由持证人员直接到各财政分局受理窗口办理换证手续。

五、换证程序及资料

(一)查询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换证前,持证人员应登录我市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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