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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拟纳

发布时间:2016-12-27 5:18:55   点击数:

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处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拟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企业历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粤发改气候函〔〕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局,省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我省“十三五”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5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拟纳入企业名单的通知》要求,我省将对拟纳入全国碳交易的首批企业开展历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历史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要求

参与企业主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见附件1),拟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首批企业为年至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名单见附件2)

报告内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号、发改办气候〔〕号、发改办气候〔〕号)关于《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要求,以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附件4),分年度核算和报告年、年和年共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并于年8月10日前报我委。

我委将组织核查机构对企业历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告及补充数据核算报告等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安排另行通知。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开展能力建设(7月下旬)

我委将针对各地市管理人员、拟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企业、核查机构等就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算方法、报告核查规范、数据收集、提交和报告信息系统使用等举行专题培训(拟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广东碳交易试点企业不需要参加专题培训)。

(二)组织进行报告(7月中下旬-8月中旬)

1.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统筹协调,组织本辖区内企业按要求上报企业历史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于9月14日前将本辖区内企业经核查的历史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汇总统一报送我委。

2.企业按要求做好温室气体的核算统计,登录“广东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系统”(下简称“报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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