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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半年前花30万买ldquo

发布时间:2020-8-28 17:51:42   点击数:

来源:广州日报

记者:方晴

通讯员:肖晟程

编辑:楚丽生

花30万元买下“迪奥”的省级特许经营权,计划一展拳脚,却在半年后得知,自己买下此“迪奥”非彼“迪奥”。而且此“迪奥”在签订合同前,曾因碰瓷名牌“Dior”被工商局现场执法。一怒之下,辽宁商人徐女士把对方告上法院,要求返还30万元的商标使用费。两个涉案商标均从“法国迪奥集团”处获得年11月28日,辽宁省商人徐女士给亦修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亦修公司)交纳了30万元,买下“eddaDior迪奥”产品的省级特许经营权。对方称,其是从“eddaDior”与“迪奥”两个涉案商标的商标权所有人法国迪奥集团处获得使用授权的,是“货真价实的法国品牌”。信心满满的徐女士租下店面装修开张,准备一展拳脚。岂料,在参加年5月的第二次招商会时,徐女士从其他客户处了解到商标“出问题了”,有人现场追问“是不是真正的法国品牌”,徐女士也不禁产生怀疑。在沟通了解后,徐女士明确地知道,她所经营的“eddaDior迪奥?”并非此前认知中的奢侈品牌“Dior”,不敢再经营下去。“迪奥”服装元一件?不仅被行政处罚,相关商标也被宣告无效原来,亦修公司此次曾因“碰瓷”奢侈品牌“Dior”,收到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亦修公司委托他人制作“eddaDior”标识,并将“Dior”这四个英文字母大写加粗并突出显示,贴在服装上进行销售。年9月10日,亦修公司以单价元销售上述服装5件。荔湾工商局认为,“Dior”注册商标(G号)是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在中国注册持有的商标,涉案商品侵犯了该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此外,就“eddaDior”与“Dior”的商标争议,申请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早在年8月7日,就以法国迪奥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对第号“eddaDior”商标作无效宣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年5月15日裁定“eddaDior”无效。图片源于网络对方称“eddaDior”无效但“迪奥”仍有效,不影响使用徐女士认为,亦修公司明知涉案商标有争议,却从未对她明示该问题,并以此签订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欺瞒重要纰漏信息行为,她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于是,徐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30万元的商标使用费。亦修公司在庭上辩称,涉案合同涉及“eddaDior”与“迪奥”两个商标的使用权,即使“eddaDior”商标因无效而无法使用,也不影响“迪奥”商标的使用,“迪奥”商标仍处在授权有效期内。徐女士因为得到亦修公司独家经营权,占用辽宁省的市场却没有向亦修公司订货,导致亦修公司在当地的市场空白近一年,反而使亦修公司蒙受很大商业损失。法院:被告故意隐瞒“eddaDior”的商标效力在一审中,法院判决解除徐女士与亦修公司签订的《省级总经销代理合同》,亦修公司向徐女士退还代理费30万元。亦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涉案合同中,“eddaDior迪奥?”是作为一个整体来使用的,涉案商标“eddaDior”被宣告无效,会直接影响“eddaDior迪奥?”产品特许经营活动的开展,导致涉案合同从根本上无法履行。并且,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早在年11月28日亦修公司与徐女士签订涉案合同之前,亦修公司就因销售带有“eddaDior”标识的服装商品而被荔湾区工商局进行现场执法。即亦修公司明知第号“eddaDior”商标存在违法嫌疑,却未在涉案合同签订前依法向徐女士披露该商标相关情况。由此可知,亦修公司作为特许人,对于隐瞒涉案商标“eddaDior”商标效力的重要信息存在故意,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徐女士作为被特许人,本就有权利单方解除涉案合同。一审法院判决亦修公司退还徐女士全部代理费30万元无不当,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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