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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律师先锋请您来票决人物展播之三柯

发布时间:2016-12-20 8:25:28   点击数:
杭州首届十大律师先锋评选候选人展播柯直   大学,民盟盟员,执业19年,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期致力于老年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创办《中国离婚网》,积极参政议政,参与各种立法建议工作。

杭州首届十大律师先锋评选活动人物展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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苛法真谛,直律之衡

(稿件来源:律事通)

百般曲折,从人民教师转型到律师

由于出生在那个法制荒芜的年代,再加上从小生活在农村,所以柯律师在学生时代并没有直接选择法律专业,按照柯律师的说法就是当时他在少年时并不知道有律师这一职业。刚开始接触法律还得从他工作之后开始,一方面那时中国的法治环境有所改善,同时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当时的状况是任何公民只要懂一点法律就会有人请他做辩护人;另一方面,当时的中国社会切实地需要法律,每个人也都尊重法律热爱法律,自然而然律师身份会更加受到尊重,然而柯律师最终选择法律还是因为对法律的热爱。当然要想通过司法考试还是比较困难的,对于在职的柯律师来说难度更是可想而知,据柯律师回忆当时白天上班,晚上挤出时间复习,同时还要照顾两个孩子,年,第一次律考,他就以高分通过。

当然,即便是考出律师资格后,前期的工作依然很艰辛。所以为了尽快适应从教师向律师身份的转变,柯律师利用暑假期间到某集团公司担任生产管理科副科长职务,接触社会,当时的收入颇丰,但柯律师为了专心从事律师工作,还是舍弃了这些,从最基础开始做起。柯律师最先从事与法律直接相关的工作单位是在当时称之为“法制所”这样的单位,法制所隶属于政府的法制局,政府法制工作成了他的律师生涯的第一步。直到96年左右,由于中央国务院法制办与司法部对于法制所的最终定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更方便工作,柯律师进入到了律所。当然前期律师工作并没有确定出具体的专业方向,换句话说当时的业务并没有去选择的余地,需要什么就做什么,所以正是因为这样的经历,柯律师拥有几乎所有类性案件的诉讼经验,经济、民事、刑事、海事、行政、政府法律顾问等行者样样都办,为今年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与实务能力。

过程往往比结果更重要

多年的工作经验,柯律师总结出了独到的工作理念,他说道,有时候并不需要刻意的追求法律文书上的结果,他早年曾代理过很多起行政诉讼,败多胜少。很有意思的是,虽然是败诉的案件,政府部门的政府行为不再继续,对于原告来说,目的也是达到了的。所以,切实的维护当事人利益比所谓的最终判决更重要,比如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即便原告胜诉,但因被告没有财产可执行,当事人最终没拿到属于自己的财产,那么对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而言,整个诉讼便毫无意义,所以柯律师一再强调不管案件最终是胜诉还是败诉,能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才是每一位律师的天职。

因为柯律师目前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从业多年以来经办的许多知名人士的案件很多,但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柯律师所办的案子并没有重大的社会影响,但尽管这样,柯律师认为每一件婚姻家庭案件都是大案,常言道:家事无小事,所以为了使当事人满意,每一件案子都要尽职尽责。当我们问及从业多年以来有没有对自己意义特别重大的案子时,柯律师说道,其实每一件案子都有很大的意义,况且当前我们考虑的并不是去回忆经手的案子对自己有什么意义,而是考虑如何的去办好接下来的其他案子。

柯律师也给我们分享了这样一桩让他记忆深刻的案子。这是与诉讼离婚有关的案件,他代理的是二审诉讼,具体案情是一位冶金工程师的女儿被诉离婚,但是这个女孩,也就是案件的被告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说是精神病患者,正因如此,女方在一审开庭之后便下落不明,所以法院因被告(女方)拒不到庭参见诉讼判决原告胜诉。但这件案子的争议点就是到底这个女方是不是精神病,所以为了搜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柯律师要做很多的工作,此外上诉期临近,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但尽管如此,最终二审法院还是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之后这个女孩多分了一百多万财产,虽然一百多万对于其他家庭来说并不是较大数额,但对于这个女孩来说意义十分重大,因为多一笔财产无疑是多了一份生存下去的希望。柯律师总结到像这种案子虽然不是惊天动地,但确实关系到当事人生存问题,所以在这种角度上看,每一件这样的案件意义都很重大。

首次提出如何认定离婚期间隐匿财产的行为

随着办理离婚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柯律师总结出很多理论观点,也发表过很多学术性文章,不久前,他撰写了一篇关于“如何认定离婚期间隐匿财产的行为”方面的论文,因为当今法律学者在此之前并没有发表过类似研究角度的文章,他可谓是这种事务理论的鼻祖。他在这篇《“物权公示”不能否认“隐藏财产行为”》文章中详细的阐释了这一观点:首先物权公示是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应该是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应该是动产的权利人。物权公示的客体包括两个,一是标的物上的物权状态;二是标的物上的物权变动。由于夫妻共同财产缺少等级制度,及物权公开的局限性,包括政府相应管理部门的限制查询规定、连网的局限等等原因,作为原告来说很难全面了解到被告名下到底存在哪些应该公示的物权,在没有财产线索的掌握下,作为非持有人这一方是很难全面查询了解的。对于已作“物权公示”过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均有名的,那就不涉及隐藏;如果登记在一人名下,在没有相反证据证实对方也明知有此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持有人不申报财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在柯律师办理的案件中,存在一方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占有相当的比例。为了贯穿公平正义、保护弱势权益的原则,切实的保护好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所以柯律师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加大制裁力度,明确规定对故意隐瞒夫妻财产的行为要少分或者不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推出这方面的参考案例,指导法官办案。法院实行对涉“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应予以登记,尽量做到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审判结果。第二,实行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告知制度或如实申报财产制度,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实,夫妻一方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将认定其行为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在判决中对其进行不分。

大力倡导保护妇女权益,坚决反对家庭暴力

在柯律师从业多年以来,做过许多公益活动,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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