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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玲玲我国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地方裁审规则

发布时间:2017-6-6 19:54:04   点击数:

我国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地方裁审规则之探究

---以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四地为研究样本

侯玲玲*

内容摘要: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四地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裁审规则趋同于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北京及广东地区对包薪制的司法确认则直接将最低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其结果是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偏低,抵销了加班补偿高溢价率对加班的抑制功能,劳动法限制工时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立法目的落空。研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工资”的意义脉络及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可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优先以及包薪制的裁审规则不具有正当性。借鉴美国、韩国、日本立法及司法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应以劳动者在正常工作之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其判断标准为是否具有固定性和定期性支付的特点。在司法判断应遵循工资判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判定及司法衡平三阶段。

关键词: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豁免

法院调研报告显示,加班工资案件量过大,已成为当前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掣肘。[1]加班工资案件裁审过程就是认定延长的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过程。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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