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

您现在的位置: 广州日报_日报特点 > 日报群众 > 男子凭聊天记录作证向前女友要回42万q

男子凭聊天记录作证向前女友要回42万q

发布时间:2019-7-12 12:44:10   点击数:

“家事法苑”公号今日分享

目录

1.恋爱期间送给女友万现金和一辆车,分手后男子起诉要求归还(来源:扬子晚报)

2.恋爱期间赠与大额财物该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来源:江苏高院公号)

3.土豪男友给万彩礼、发万红包!分手后想要回,法院这样判(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号)

4.男子凭聊天记录作证向前女友要回42万"恋爱赠与"(来源:广州日报)

男子凭聊天记录作证向前女友要回42万"恋爱赠与"

时间:-08-:03

来源:广州日报

原文链接:   恋爱关系中的男女钱款往来,到底属于借款还是赠与?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女方先后以开设餐馆、炒股为由向男方借款总计42.2万元。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但女方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男方对其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闹上法院后,男方提供记录证明是借款。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未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用词表明为借贷关系,最终判决女方须偿还42.2万元及利息。

  事发:恋爱时女子借走42万,分手后男子索要遭拒

  早在年4月,37岁的男子荣某(化名)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29岁的秦某(化名),两人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这年12月,秦某称与他人合伙投资开设餐馆,向荣某借款10万元。年5月至7月期间,秦某以借款炒股为名分次向荣某借款共22.2万元。年1月,秦某再次以股市被套需补仓为由,向荣某借款10万元。前前后后,秦某共向荣某借款达到42.2万元。

  其后,二人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导致分手。分手后,荣某多次向秦某催讨所借款项,但秦某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荣某对秦某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后来,荣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归还借款42.2万元及利息。

  庭审:女方坚称男方自愿给钱,男子拿出聊天记录作证

  本案开庭时,对于42.2万元是否为借款,荣某和秦某各执一词。

  秦某确认她收到了荣某给付的42.2万元,但她认为该款项并不属于借款。秦某说,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来源,没有必要向原告借款,并且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借款合同,荣某的银行转账凭证也没有附言备注就是借款。该款项事实上是用于两人在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及荣某为秦某支付的消费支出,另外还有一部分是荣某对秦某的赠与,是荣某基于恋爱关系自愿给付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荣某的全部诉求。

  荣某则坚称42.2万元都是借款,为此,他提供了两人过往的聊天记录进行证明。

  聊天记录显示,秦某曾有以下聊天内容:“我现在没钱还你,回去也只能先给你打欠条,还有什么都一次说了吧”“已经还了,其他的会尽快还你”“都给你,反正是你的钱”。

  判决:聊天记录显示为借贷,女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对于这42.2万元到底为借款还是赠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原告荣某向被告秦某转账10万元、7万元、5万元等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费支出,并且,秦某在中也使用了“没钱还你”“打欠条”“是你的钱”等词汇,表明双方为借贷关系。

  其次,赠与法律行为的成立取决于赠与人同意,是指并无需受赠人给付对价的情形下单方面无偿交付赠与物,因此赠与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财产的行为本身并不能当然推定有赠与的意思。本案中,荣某在向秦某交付款项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且秦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荣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秦某辩称42.2万元属于赠与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秦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荣某偿还贷款本金元及利息。

  法官:聊天记录是本案关键

  审理本案的天河区法院金融庭法官赵心晶表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的42.2万元款项到底是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还是赠与法律关系。

  我国法律对赠与行为的认定较为严格,赠与人必须明确表示出赠与的意思,且受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才能认定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本案中,荣某并没有明确表示出涉案金额为赠与,秦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荣某有赠与的意思。另根据两人聊天记录的内容,秦某使用了“没钱还你”“打欠条”等字眼,说明其知道涉案金额是需要偿还给荣某的,所以法院没有采信秦某关于涉案金额为赠与的抗辩,而是认定为借贷关系。

  对于如何防范男女恋爱分手后因经济产生纠纷,赵心晶建议,爱情需要理性,如果恋人之间不是有赠与财产的打算,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不能怕“落不下面子”,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以本案为例,荣某借款给秦某没有任何字据,如果不是聊天记录,可能判决就是另一种结果了。

家事法苑号:famlaw

  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阳光下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共同学习,共同努力!   本平台分享信息均注明作者、出处及原始链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跳转至源网页!   《“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年2月15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1)简报电子版下载: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即时分享交流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须以“城市+单位+姓名”实名申请、交流,只接纳法律职业共同体专业人士。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群群规则

(年11月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群,群主:杨晓林,管理员:段凤丽、侯晓婷、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何显刚、陈建宏、李炜、辜其坤、李丹、谷友军、季凤建、严健、麻长春、王钦、李琳。

  1、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法领域感兴趣的朋友,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学生、媒体、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加入,即时分享最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家事审判动态、典型家事案例、立法动态、理论研究动态,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本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法及家事诉讼程序,交流范围仅限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联系密切的诉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定位为特定专业法律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兴趣群。

  本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其他如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

  2、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群友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签名文件中。

  为保证群的质量,本群一律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未经群主同意,严禁擅自拉人进群,擅入者立即清退;

  请入群者先添加群管理员邓雯芬助理()个人好友,请注明:城市+单位全称+姓名,申请加入家事法实务群;新群友阅读群规,承诺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3、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修改群昵称,不接受实名规则免入,经一次提醒不配合的劝退。

  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山东淄博徐文丽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两小人头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公证员署名方式: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学者、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南师大赵莉”,广西师大李**。

  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法院+姓名的方式,如果确有难处不愿意实名,可采取省份(城市)+法院+真实姓氏+法官(身份)的方式,如北京法院李法官、如宜昌法院王礼仁,检察官署名方式相同。

  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

  4、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擅拉群友、加入自己设立的其他群,一经接到举报,立即清除出群;

  5、基本设置: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如群中有太多不熟悉的面孔:可在群系统设置界面打开“显示群成员昵称”;

  6、友善发言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较广泛领域,大家非常难得聚拢在同一平台上!特别要注意维护自身形象,互相尊重,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由个案引申对其他群体的上纲上线的言行。

  本专业群,除大年三十至初二三天及八月十五中秋节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严禁闲聊;严禁转发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投票、优惠券、政治性等帖子。

  7、鼓励、提倡交流

  本群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定位为专业领域内的学术及实务交流群,非低级的当事人咨询群,严禁群友不加任何思考、只用三言两语提过于简单的问题;

  群友不宜就过于具体的个案展开交流,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

  群友探讨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自己发现问题,先主动查找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看法,能附上相应的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最佳,抛砖引玉,希望再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如此这样,真正达到大家共同探讨、共同交流、共同学习、共同进步的本群建群目的!

  群友互动反馈也同样宜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的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仅限个人观点交流,严禁群友未经发言群友同意、不管基于什么目的截屏在群外分享。

  8、鼓励、提倡分享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主题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鼓励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讨文章,包括上传在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公号上的上的,但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较为明显的营销宣传文字及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律师普法、营销、单纯表现诉讼技巧类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的推销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公号名片、个人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严禁将相关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上再推荐网页链接的变相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功利性商业推广做法(“家事法苑”公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如果分享可参考),请群友自律!

  9、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资讯信息仅供群友学术实务研讨交流用,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   希望群友不要经常性地或整体利用本群资讯信息取材上传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经常性转帖到其他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如确需经常性转发使用,则宜注明转自“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群。

  10、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一次不改,劝退,务必不要在群内与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但允许私信方式向群主及管理员团队提出申诉,集体商量给出最后处理结果。

  11、关于入群开通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问题的说明

  承蒙大家支持、参与,我群学术实务专业交流氛围越来越好。不少群友也积极推荐相关朋友入群,但请群友推荐介绍新人入群前务必提前说清楚:

  腾讯公司目前对群管理政策,人为上限,前40位无论群主其他群友可直接拉人入群(无需经过其同意),第41—位,需发邀请经受邀人同意方能入群,而第位以上入群者需要先进行"实名认证",即开通支付功能,绑定一张银行卡。这是其通过此手段绑定用户的功利做法、也涉嫌利用垄断地位强迫"消费"行为、涉嫌违法,已有外地律师代理此类公益诉讼,希望能尽早纠正霸王条款。

  因本身是免费使用,也不必跟它计较,可按照提示要求关联绑定一个银行卡(如过分担心,可绑定一个不常用、没钱的储蓄卡)即可,支付功能是大势所驱、非常时尚、非常方便,也很安全,如消费仍需再次输入密码,开通无妨,并不是加群收费,不轻易消费即可。

  绑定银行卡、开通支付的方式也很简单:

①用户点击界面下方的,即可找到并进入。

②然后依次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在弹出的选项中选择。

③按提示填写银行卡号(收发红包仅支持绑定借记卡)、该卡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银行将发送验证码至该手机号。

④填写银行卡信息,并设置6位数的支付密码,二次确认支付密码并支付即可。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专业领域内阳光下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妇联、媒体及其他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正常、正当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群管理员团队

         年10月31日

“家事法苑”(famalw)

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学习、推动!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赞赏

长按向我转账

受苹果公司新规定影响,iOS版的赞赏功能被关闭,可通过转账支持。









































北京中科癜风医院好嘛
白癜风用什么药最管用


转载请注明:http://www.zhutinghui.com/rbqz/10408.html

网站简介 | 发布优势 | 服务条款 | 隐私保护 | 广告合作 | 合作伙伴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