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财会〔〕9号)和《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津财会〔〕6号)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现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及条件
(一)持有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持证人员应完成历年继续教育;
二、换证时间
本次换证工作从年10月10日开始,到年12月31日结束。
三、换证原则
按照属地原则换证。持证人员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申请换证。
四、换证程序及资料
(一)换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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